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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樹立自立自強精神和誠實守信的合法勞動意識。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的相關文件要求,結合MK体育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學校勤工助學活動以“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為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部門,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𓀖,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聽取用人單位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監督薪酬的發放工作,協助認定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相關學分⚽️。
第十二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三條 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四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按各部門需求和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固定崗位由設崗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一般按學期(或學年)設置進行申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與人事部門進行崗位的審核與確定,並組織完成對接工作💭。固定崗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時間按照學校校歷規定時間執行,原則上節假日和寒暑假不安排工作🏋🏼♂️。臨時崗位由設崗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前五個工作日進行申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根據要求與團委協調,組織安排學生上崗💔。
第十六條 各用工部門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學生應自覺遵守用工部門規章製度,保守用工部門秘密😩。
第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管理,並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八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薪酬標準按省廳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校內用工部門於每月最後一天前將勤工助學考勤和工時報送學校人事處👭🏻,財務處於次月上旬將薪酬發放至學生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校從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必要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組織勤工助學學生參加缺乏安全保護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製度🚶♀️,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嚴格操作流程,增強自我安全意識。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規定的義務,不得參加有損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帶有傳銷性質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需征得所在系同意後與用工單位完成對接,並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後方可進行。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用工協議。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MK体育
2021年7月13日